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多少
说好普通话,文明靠大家。那么,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第一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二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第二十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五、《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六、《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部分:
一、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的请示》(国发[1992]63号):
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项基础工程,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
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这些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让我们从现在做起,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一起去品语言文化,秀汉字魅力。
来源:综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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